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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人民日报刊发了中国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的文章。其核心观点为: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法律关系明确,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不涉及高杠杆操作,因此,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争议较多,外媒利用银行理财业务唱空国内银行股、中国经济和政府债务的声音不绝于耳,国内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我们的分析结果认为,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在内的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涵盖业务管理、风险管理、销售管理等诸多方面。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各项理财产品发行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

评:银监会确实出台了很多规定,但大多是管家婆式的规定,都是这不准、那不准的,零零碎碎,充满着行政管制的计划经济思维。没有一个全面系统的根本大法,没有一项规定是从资产管理原理出发去规范银行理财的运行。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只产品必须建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评:“一一对应、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根本不解决问题。在先行监管下,同一银行管理的理财产品间可以毫无限制的做关联交易,产品与资产想怎么对应就可以怎么对应,A资产今天对应B产品,明天可能就对应到C产品;可以随意在产品间调节投资收益,某一产品的投资出现损失,可以通过低买高卖从其他产品获取收益弥补;这样情形的“一一对应、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有什么意义呢?每只产品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都是银行自己做,在产品间关联交易频繁的情形下还有什么意义呢?况且不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有什么公信力呢?

  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据初步调查,目前大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资产都是一一对应,但确实也有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银行对这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做了严格的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整体上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评:不是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而是几乎所有的产品都存在期限错配。期限错配很能说明问题,期限错配要求理财借新还旧以维持资金接续,借新还旧就是典型的旁氏骗局。期限错配的本质是银行通过低成本的短期资金去做高收益的长期投资,扩大利差空间;这说明理财资金对银行来说是有成本的,价格就是货币市场成本,充分说明理财资金是银行的隐性负债、不受资本约束的裸奔的负债,证明银行理财是规避监管的存贷款业务,当前普遍存在的刚性兑付潜规则以及监管层要求保兑付的态度更加坐实了理财资金就是存款的本质。银监会“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流动性压力测试”等监管思路也说明了银监会还是在用存贷款业务思维去监管银行理财。对于期限错配的银行理财,真正应该做的监管是将其纳入表内、计提资本,还原为本来的存贷款面目。

  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因此,投资资金的来源、运用不涉及产生信用杠杆的机制安排。

评:“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不知道阎主席是未做调研而被银行忽悠了呢还是明知情况而护犊子。银行理财在管理流动性时,特别是遭遇大比例赎回或产品到期时,广泛开展债券质押回购融资、银行间拆借、行内拆借融资等手段借入资金维持,这不是高杠杆操作那是什么呢?特别是向行内自营拆借,一是隐蔽、不容易被发现,二是将理财风险传导到自营,自营、理财风险交叉,隐蔽的扩大银行风险,三是如果拆借价格不公允,行内拆借作为自营与理财间的关联交易实为赤裸裸的利益输送,涉嫌损害上市银行的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涉嫌作为银行大股东的国有资产流失。

  理财业务需充分披露信息。银监会各项监管规章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比如8号文明确了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等。

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非常粗陋。8号文只是简单的规定了需要披露,如何披露、披露时间节点、披露内容要素、披露的格式指引等都没有下文,对于不按规定披露的也没有惩戒手段,执行效力大打折扣,以业界领先的工行理财的信息披露为例,没有全部的投资明细,对于每项投资没有金额、起止日期、收益率、信用评级、融资人的财务信息等,没有定期披露。建议银监会看看同样面对社会投资者的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学习学习证监会、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基金信息披露规定等文件,再来谈什么叫“充分披露信息”,再来审视自己的8号文等规定。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发现,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的独立监管框架体系,运作管理过程中无高杠杆操作,参与各方承担信用风险职责清晰,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不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同时中国资本管理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尚需厘清,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提高警惕。

评:“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影子银行”,这个结论过于武断。影子银行包换两个概念,一个是“影子”,意思是没有受到有效监管;第二个是“银行”问题,意思是经营的是类存贷款的传统银行业务,经营的是信用风险。即使按银监会所说的,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的独立监管框架体系,且假设这些监管框架是合理有效的,这也只能说明银行理财业务没有“影子”问题,却没能说明银行理财业务的“银行”问题。从目前的期限错配、刚性兑付来看,理财资金就是银行的变相存款,理财业务就是经营信用风险的存贷款业务。况且,从以上分析看,银监会的监管是无效的,各种政策和监管手段都是按照传统银行业监管思维做出的,而不是从资产管理业务实质出发的。银行理财不回归到真实的资产管理业务,就无法摘去“影子银行”的帽子

资产管理业务的实质是,风险由投资者承担,监管机构需要做的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做好信息披露监管,引入外部审计监督,应该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中心而不是以各种管制为中心。银行理财的投资决策应由管理人按照投资者的意志作出,监管机构不应予以干涉,以8号文为例的非标投资35%限额为例,如此管制说明银监会还是充满着行政管制思维,与李克强要求的简政放权格格不入。对此,2014125,刘明康在达沃斯论坛上认为,“资金的投向需要跟踪、观察和监管,但如果是限制则并不必要”,“你说限制怎么限制,是70%30%20%80%?很难说。这种比例我不知道是怎么计算和度量出来的”。对啊,35%是怎么计算出来的,银监会能解释一下不?银监会为什么对非标限制35%呢?如果非标不行,那就不能投,为什么要给35%的空间呢?给35%的空间说明能投,那为什么要限制在35%呢?

如果是因为非标信息不透明的原因,那比照债券、股票等进行详细信息披露的非标就应该可以不受限制。如果是因为非标流动性差、变现困难的原因,那用期限匹配的产品去投资非标就应该可以不受限制,因为期限匹配就不需要非标在到期前进行变现,非标流动性差、变现困难不再是问题。同时,标准投资品中也有流动性差、变现困难的,比如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该一视同仁。标准投资品最终都要面临到期兑付问题,与非标到期收回投资在风险方面完全一样,都有融资人的信用风险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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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强

黄永强

2篇文章 9年前更新

银行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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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 2篇